法律分析:1、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了中央政府指导与地方政府主责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2、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新政策指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乡镇政府管理宅基地,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根据这次土地管理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4、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国家规定,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批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住宅。5、鼓励在村集体内部转让:国家规定,农村宅地基所有人有权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不过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需要提供转让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