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前者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后者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公诉,一般指由检察院以国家名义针对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提出控告。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侵犯通讯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