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的,只要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没有书面的辞职信函)或自己不愿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的话,就应当按照每做满一年赔偿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当然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俗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有前提的,即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甚至不知情,此时即使用工单位作出了解除决定,也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理解为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所以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向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