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 (一)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四)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