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1。确认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
2、到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登记申请表》;
3、去开发商或测绘部门拿测绘图;
4、填写表格、盖章和领取相关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
6、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屋编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和分户平面图;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共同提交共同协议;
(9)银行提前还款证明。
7、按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缴纳印花税和费用;
8、办理抵押登记;
9、将房产证交给银行扣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