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一、公诉与自诉的区别:
(1)自诉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则由代表国家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向法院提起诉讼。
(2)自诉程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诉程序上检察长或检察员居原告地位,而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3)自诉案件不论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当事人随时可以撤回起诉,自行和解,审判员可以当庭进行调解,被告人在自诉人提出的范围内可以提出反诉;公诉案件则不能以调解、和解的方法解决,被告人不能向公诉人提出反诉。但是检察长或检察员如果认为已提起的公诉根据不足,可以撤回起诉。
二、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