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2、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3、为使用权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