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2.采用何种方式、手段、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如高利息、高回报、集资等;3.是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及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是否伪造或假冒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等;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去向;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详细经过;6.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否曾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处罚时间、种类、罚款金额等。
(二)被害人陈述证实被非法吸收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造成财产损失结果等。
(三)证人证言1.知情人证言。证实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情况;2.参与存款公众的证言。证实参与存款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与案件有关的情节;3.经办人证言。证实经办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款的去向等;4.单位犯罪的,还要收集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5.侦查人员的证言。证实发案及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6.侦查活动的见证人和鉴定人证言。证实见证及鉴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书证包括存款凭证、记账凭证、转账凭证、票据、账簿、广告、说明书、宣传单、利率计算表、银行存単等。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数额、去向及过程等。
(五)物证包括作案工具、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购买的财物等。
(六)鉴定意见包括文检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及估价鉴定意见等,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单位的经营状况、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给公众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现场和物证的勘查图、照片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未兑付额或其他损失情况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有关物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以确认犯罪现场;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情况;4.起赃笔录、收缴笔录、退赃笔录,证实查获、收缴及返赃的有关情况;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6.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书,证明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7.有关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客观方面的其他有关情况。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