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可以执行拘留、搜查、逮捕等强制措施,并有权救助公民遇到危难情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可以进行搜索、检查。进入民宅搜查应持合法搜查命令和警察工作证件,否则可拒绝并报警。警察也可进入住所施救。如果警方无合法依据搜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可向相关机关反映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另外,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行为的,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的搜索、检查。
如果进入民宅进行搜查,那么应该持有合法的搜查命令(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签署的),并且出示警察的工作证件证明身份。否则可以拒绝警察进入,并且应当报警。
除此之外,如果居民在住所内发生意外(比如煤气中毒、火灾等),警察也可以进入住所进行施救。
补充一点,如果警方无合法依据进行搜查,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结语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可以采取拘留、搜查、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责任及时救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可进行搜索、检查。民众在住所内发生意外时,警察也可进入施救。若警方无合法依据进行搜查,可向相关机关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