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治安传唤
是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可以导致采取强制措施手段的不利后果,具有强制性。
二、派出所有权发出传唤证。
有传唤证审批权的可以是办案小组的负责人,公安局治安大队,主管治安,刑侦工作的局领导。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