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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

2024-06-05 来源:步旅网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3、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4、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

5、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包括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等,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①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⑦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⑧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⑩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包括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引起争议。

二、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对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事实和法理上加以论述。

目前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

1、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域名(Domain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

3、207.195.102。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统(DNS,DomainNameSystem)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

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此不做细述。以下主要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探讨。

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我国有学者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

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

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

从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目前,在我国如果仅仅依靠商标法对域名抢注进行调整,对域名抢注的惩治只能保护驰名商标,其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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