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未缴纳罚金,如果是有履行能力而不缴纳的,不处假释。如果没有履行能力而未缴纳的,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假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章》第二十七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章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三十八条 法院应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