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是否能获得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有履行能力而不缴纳罚金,则不予假释;如果无履行能力,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假释。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财产性判项包括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法律分析
一、罚金未缴纳的是否可以假释
犯罪分子未缴纳罚金,如果是有履行能力而不缴纳的,不处假释。如果没有履行能力而未缴纳的,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假释。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不予假释。而第四十一条中对财产性判项的定义包括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因此,对于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应根据其履行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