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实体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而言,目前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普遍性
当前在互联网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普遍。有关各网站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每年呈上升势头。有些网站已忍无可忍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律能给予最终的保护。在社会上同样较有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东方网"假冒纠纷案、"股神"假冒案、今夜诉新-浪案等。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体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的缩影。国内是如此,国际上也如此。在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没有国界的。
(二)跨国性
互联网并非是局域网,它将全世界24小时联系在一起。不仅网上犯罪有时是具有国际性色彩,就是不正当竞争也是国际性的。网络上没有驻守国界的边防,有的只是在一定范围里的语言限制,即使是语言上的限制也可以通过图象以及通用的国际性语言英语消除交流上的障碍。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就有不少境外公司利用国内企业缺乏"电子商务意识"抢注了大量知名企业的域名,以此来高价强卖给国内的有关企业。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跨越国界的,使得有些被侵权网站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涉及到各国的管辖权、国内法、申请执行等种种问题。
(三)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存在着争议。这是由于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实体社会,在制定时不可能将未来出现的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在内,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空间,以解燃眉之急。这样必然导致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在具体的某些竞争行为上,传统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定性。
(四)隐蔽性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五)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而网络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比现实社会更好、涉及面更广的平台。
(六)复杂性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泛滥,让众多商家从中看到了“无限商机”,因此也诞生出了不少专业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如在企业网站推广过程中,现在很多模式都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建筑行业和广告行业,由企业承包给网络推广商,网络推广商再分包出去,有些甚至多重分包。在推广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并非是被推广的企业,也不是承包商,而是处在最底层的分包商。而这些分包商就是专业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企业既专业又隐蔽,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远较现实社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