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学校应当禁止从事的行为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拒收残疾儿童、选用为审定的教科书等。学校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有计划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并最终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达到预定目的的社会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