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因此,车辆堂而皇之地停放在人行道上,侵占了行人的路权,逼着行人走机动车道。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不得停放在人行横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