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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社保属于职工社保吗

2024-06-06 来源:步旅网

随军期间国家买的保险算职工医疗保险,随军家属的社保属于职工社保。
根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与衔接问题,国家于2004年建立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
需要符合的条件: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方式: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随军家属保险待遇标准: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
具体是: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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