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情况危急下作出,并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两审法院未认定口头遗嘱有效,因为被告未提供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未出庭的证言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争议房屋的一半。
法律分析
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情况危急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还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此时的口头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案情】
张家两兄妹的父亲去世,留下私有房屋一处。二人就该房的继承起诉到法院。哥哥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的一半。妹妹辩称作为女儿在父亲生病期间,一人照顾父亲,父亲已做出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归自己一人继承,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哥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去世后留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6平方米。现被告就口头遗嘱提供的证人未出庭,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证言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该房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原、被各分得该房的一半。妹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问:为什么两审法院都没有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情况危急的情况下作出,并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在该案中,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因此法院无法采信其证言。因此,两审法院都没有认定口头遗嘱有效。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法院判决该房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原、被各分得该房的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