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口头遗嘱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1、立口头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口头遗嘱在受欺诈、胁迫情况下所立;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4、立口头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