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口头遗嘱的条件和程序,并提到了写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财产处分范围、对特定继承人的保留、遗嘱形式要求等。同时还介绍了不同类型的遗嘱,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以及撤销和变更遗嘱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的
1、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是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临时立下遗嘱,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
2、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写遗嘱要注意什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5、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结语
遗嘱的订立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口头遗嘱的条件和程序有一定的限制。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临时立下口头遗嘱,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等。订立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但如果当场有书面记录,要注明日期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将无效。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也有一定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且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此外,遗嘱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