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传唤证的法律规定包括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治安传唤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证人、被侵害人和其他人员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尽管证人的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如需证人或被侵害人配合调查的,也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不得使用传唤措施。即使公安机关在调查时,遇到证人或被侵害人的拒绝,仍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从当代法制的角度出发,治安传唤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正如《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前规定的拘传对象为被告人,在修订后规定的拘传对象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样,应当认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裁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目前该条例规定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这只是当时立法现状所决定。应当相信,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修订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改变。
在此,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注意的是,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当场发现”、“有人指认(举报)”或“有较充足的证据证明”等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凭民警的随意猜测、主观臆断上,对于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就不得适用治安传唤。
一、治安处罚前是否要传唤
作出治安处罚前,公安机关需要传唤当事人接受调查的,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