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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

2024-03-23 来源:步旅网

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两种行为: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

1、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的法律外延是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未能如数如期缴纳现金出资或转移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产权,或者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2、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等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使公司空心化、空壳化,使公司丧失经营所需的经济基础,损害交易对方、债权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并为股东实施逃债、诈骗等行为提供了的条件和工具。

一、虚假出资有哪些形式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怎么认定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具体如下:1、未足额出资。根据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3、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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