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和缴款书的认证、申报和抵扣要求。纳税人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或登录确认平台确认,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需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申请稽核比对。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拓展延伸
专票有效期:长达一年的有效期究竟是360天还是365天?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专票的有效期为360天。这意味着从开票之日起,该专票可以在接下来的360天内使用。虽然一年通常是365天,但在税务领域,专票的有效期是按照360天计算的。因此,务必在有效期截止前使用专票,以免失效。请确保在专票有效期内合理安排使用,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税务问题。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的360日内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需要在开具之日起的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进行稽核比对。请务必在专票有效期内合理使用,以避免税务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