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分开吗】
1、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对农户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颁发过任何使用证书,农户之间容易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之内,家庭内部成员协商一致进行处置分配,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不进行分户,是有可能批不了宅基地的。这种情况下是否默认老人的宅基地归小儿子继承,是不好确定的。比如,是不是有进行申请批宅基地而没有进行批准的情况。另外,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继承的,因为它的权利属性是归集体所有的,最多只能取得使用权。
3、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进行的第二轮承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长至30年。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周期,所以会出现分完地后出生的孩子没有土地耕种的问题。这个问题原则上需要家庭内部来进行调剂。因为总的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如果出现分家的情况,应当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在承包期内自行划分,在承包期满后重新进行分割。
4、分家单最大的风险不在于对于财产的处理分配,而是很多农村老人为了防止儿女因赡养发生纠纷早早写下,而且在分家单里把赡养责任也给“分”了,哪个子女得多少家产要和尽多少赡养义务挂钩。在此提示大家,关于赡养责任的划分是与法律相悖的,而且这样的约定反而增加了儿女间的纠纷,甚至为诉讼埋下隐患,老人们避免赡养纠纷的心思也白费了。相关知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
一、户籍制度与农民的政治权利平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参加国家生活的权利。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这一权利却受到诸多限制。由于政治生活中缺少农民的声音,现实生活中各种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负担问题难以解决就可想而知了。
二、户籍制度与农民的经济权利平等。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天性。经济利益则是实现幸福生活的源泉,正如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经济基础而存在一样,任何个人也都不能离开经济利益而生存。因此,经济权利构成了公民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经济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直接制约其它基本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农民还要面对各种不平等的消费、社会保障政策。比如农话比市话贵,农业用电比城市用电贵,等等。在社会福利方面,长期以来,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的各类社会保障,城市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农村却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