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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款能分配吗

2024-03-16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集体企业的拆迁款可以发放。企业搬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政策性搬迁,另一种是商业性搬迁。政府拨付的拆迁款,如果是商业性拆迁,一般作为专项应付账款入账。即在双方自愿拆迁的基础上,补偿的实质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和转让房地产所得。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所得应当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只能按照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规定:

(1)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3)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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