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口本上内容未作变更的话,旧的仍能使用,但是不建议当事人使用。因损坏而补领的户口本或者信息更改的,不能继续使用。如果是补办户口本,当事人找到旧的户口本应妥善保管,或者交给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以免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