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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

2024-03-16 来源:步旅网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导致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然而,如果劳动者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导致法律争议和责任推诿。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政府和劳动部门应采取措施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停止办理停薪留职和挂名手续,并解决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内部离岗退养规定。

法律分析

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国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

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

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

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结语

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上,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并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尽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导致劳动争议时责任推诿的情况。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认为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不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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