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全体职工决定,决策方式为职工大会。依据《乡镇企业法》第十条,乡镇企业的企业财产权归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合伙或独资设立的企业则属于投资者所有。
法律分析
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决定。具体方式由职工大会决定。依据《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拓展延伸
集体企业拆迁补偿金分配机制的优化方案
针对集体企业拆迁补偿金分配机制的优化方案,我们建议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估标准,将拆迁补偿金与集体企业的产权、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挂钩,确保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符。其次,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确保公平合理。此外,加强对集体企业拆迁补偿金的法律监管,严惩违规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为受损集体企业提供救济途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集体企业对拆迁补偿金分配机制的了解和认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这些优化方案的实施,我们有信心解决集体企业拆迁补偿金分配问题,实现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
结语
通过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估标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法律监管和建立申诉机制,我们有信心解决集体企业拆迁补偿金分配问题,实现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居委会均无权代行企业的权利而将征地补偿款予以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