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役权合同是有偿的。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要求的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讲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