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销消谨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桥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亏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