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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如何维权?

2024-03-20 来源:步旅网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违法,可向县级政府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补偿款的收支状况并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补偿款。侵占、挪用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将受处分。

法律分析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反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拓展延伸

维权权利受损,如何有效应对村委会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

当村委会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导致维权权利受损时,采取以下措施是有效的。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征地合同、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补偿款的合法性和被截留的事实。其次,与其他受害者联合起来,形成维权团队,共同行动。第三,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途径和法律程序。第四,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并追回被截留的款项。最后,若上述途径无效,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维权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坚持原则,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期获得公正的补偿和维权结果。

结语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可向县级政府举报或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补偿款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维权措施包括收集证据、联合维权团队、法律援助、投诉上级政府、提起诉讼。保持冷静、坚持原则,维护权益,争取公正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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