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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有什么区别

2024-03-11 来源:步旅网

本文介绍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这种罪行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与普通强奸罪有所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故意内容等方面。

法律分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拓展延伸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以猥亵、侮辱妇女为手段,对妇女实施侵害性行为,而后者则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属于侵犯性自主权罪,后者则属于侵犯性侵权益罪。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罪行的区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结语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15)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人民防空法(2009-08-27)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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