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无论儿童是否同意或反抗,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该罪。与强奸罪相比,猥亵儿童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或女性,主体年龄要求低于强奸罪,目的不是性交而是满足自身变态欲望,行为方式可以发生在异性或同性之间,对象不仅限于女性幼女,还包括男性儿童。司法实践中对此罪行有严厉的处罚,需要区分与强奸罪的不同。
法律分析
一、达到什么标准猥亵儿童罪才能立案?
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两种情节的处罚情况,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就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区分与强奸罪的相关区别。
结语
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无论儿童是否同意或反抗,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应立案侦查。与强奸罪相比,猥亵儿童罪的主体、目的、方式和对象均有本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情况,具体判决需根据实际情况,并与强奸罪区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