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抗震支架规范要求是国家强制规定。机电抗震支撑系统抗震支撑产品以及配套锚栓产品的验收、质量应满足(不限于)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第一百零四条 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三百一十六条 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第三百一十八条 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第四千一百二十一条 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第四千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要求设置抗震支承。
第五千一百二十四条 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第五千一百三十三条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