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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有哪些?

2024-03-12 来源:步旅网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规定了不同数额的犯罪行为的刑罚。此外,公司法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他们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结语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犯罪对象的形态多种多样,如钱财、有价证券、债权等。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犯罪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并处没收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属于此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他们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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