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被担保人的信誉如何,尽量提供一般担保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一、破产重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
破产重组债务处理: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计算到期,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分配,也可以不参与破产分配。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未清偿的债权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要求;
2、债务提前到期的,担保债务也可以提前到期。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都应当申报破产债权;
3、债务未到期的,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4、债务到期的,债权如连带担保债权,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的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
1、一般担保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