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二、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之债的关系,且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2、损害人格权的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 的竞合。
3、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考虑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是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即已经超过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4、受损害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首先,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的具体情节、违约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恰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其次,坚持过失相抵规则。守约方虽然受到了精神损害,但也考虑其是否采取了减轻损失的适当措施,若守约方没有履行防止精神损害扩大的义务,则不能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
《民法典》第996条实质上减轻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因为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成立并不要求违约者具有过错,故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债务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如存在免责事由,其证明责任也应由债务人承担。
三、精神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因侵害他人 民事权利 ,依法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