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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

2024-03-12 来源:步旅网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抵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买受人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是因为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赔偿问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受损害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定金、中介费用、评估费用以及合同履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同时,受损害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相应的赔偿金额。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赔偿问题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有权追回购房款、利息,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损失赔偿问题包括已支付定金、中介费、评估费等费用。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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