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附加的承诺书,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
1、除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以外,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