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利用帮信罪赚取900元收益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03-14 来源:步旅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利900元,帮信罪的量刑会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一般会减轻或减轻处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量刑会根据犯罪的结果来判决,轻者可能面临拘役处罚,重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帮信罪获利900元怎么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利900元,应按从犯论处,在处罚上面是会减轻或减轻处罚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是犯罪主体方面。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体方面。

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只要因帮助他人而有获利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决,轻者给予拘役处罚,重者会按三年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结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利9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视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将被罚款,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并获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