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居转户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需满足特定条件,其中包括个人房产、单位集体户口、本市直系亲属房产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非个人房产方式的审批通常需等待。配偶随迁需满足条件,如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社保并办理居住证。未成年子女和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随迁,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1、办理人房产要求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
①拥有个人房产落户;
②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③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
④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式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
2、配偶随迁符合办法第六条款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配偶具备条件:
①稳定工作,
②正常缴纳本市社保,
③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子女随迁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人房产要求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顺序为个人房产、单位集体户口、本市直系亲属房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配偶随迁需满足条件,包括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社保、办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请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