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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2024-03-26 来源:步旅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这样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在前述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一、吸毒前科对以后的孩子有什么影响

吸毒案底是不会对子女造成影响的,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如下: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由《戒毒条例》得出,吸毒对于本人的社会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其子女也不会受到影响。扩展资料:现实中,有吸毒行为的人,可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时就要对此罪进行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吸毒的害处每个人都是有目共睹的,毒品具有很大的瘾一旦接触就很难戒除,因此对于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我国的法规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有着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二、吸毒容留是如何认定

吸毒容留的认定如下:

1、客体方面。吸毒容留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吸毒容留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3、主体方面。吸毒容留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吸毒容留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过失不构成吸毒容留;

5、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如下: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

总之,吸毒容留需要从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进行认定。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或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可以有偿提供或无偿提供。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容留吸毒的处理是怎样的

(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只要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那就是会被认定为犯罪的,也就是说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容留吸毒的处理其实也就是刑事方面的处罚,根据规定,一般在构成此罪的时候,往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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