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了65%、75%。
2、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是不设有起付线标准的。在二级医疗机构补助的比例将会提高到75%—80%;在三级医院机构住院费用补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在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所补助的比例会提高到55%。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等8种大病,新农合的补助病种定额的比例为70%;肺癌、食道癌、宫颈癌等12中大病,新农合的补助病种定额的比例将会达到70%。
合作医疗大病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流程如下:一、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二、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以及《黄岩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四、因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的,凭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到区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报销自己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用。
外地住院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
外地住院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为携带诊断书、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单、病例复印件等材料到异地的报销定点医院或社保机构报销,如果该异地可报销的,直接在异地报销,不能报销的,携带上述材料回参保地报销,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医院或社保机构进行结算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患者外地住院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
1、外地住院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流程为首先由主管医生开具诊断书、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单、病例复印件等,然后在当地的新农合进行信息登记。对于异地可报销的部分,可在异地报销,异地不能报销的部分,回参保地报销,参保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接收完备资料后会如实进行录入、审核、结算补偿,并对省外就医实行保底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居民大病门诊报销范围是多少
一、一级医院核定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核定报销比例为60%。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住院待遇报销情况有以下:
1、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化疗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一级医院除外)。
2、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80%。
3、因病情需要,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5%,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70%。
4、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0%,二级医院45%,一级医院5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