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则》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要求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则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则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则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则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