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顾**
原告二:干**
原告三:顾**
被告: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04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宅基地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4,811,320元归原告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顾**与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原告三。1991年8月16日,三原告向主管部门申请建房获批后,建造了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的房屋。原告顾**因参与赌博欠下赌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钱*,并向被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顾**无力偿还,之后被告便伙同他人日夜到原告家中讨债,最终原告三人和顾**前妻被迫在2004年9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在被告胁迫下搬离出宅基地房,至今无属于自己的居所。
三原告获悉,2017年7月25日该宅基地房屋动迁,被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上海市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列明补偿款为人民币1,399,500元,因被告放弃所有安置房源,故应按回购价每平米19,500元计算,回购价为人民币3,641,820元,两项合计动迁安置利益为5,041,320元。扣除被告已付购房款230,000元,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4,811,320元。
三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获取其房屋,故被告因宅基地房动迁所获的利益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