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但需意识到,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身份证,其中有一部分是他人遗失、被盗的,尽管原持有人已经到公安部门申领补办了新身份证,或者到报纸电视等媒体刊载了挂失公告后再予以补办,但先前遗失、被盗的身份证并没有因此销号作废,照样能够正常使用,这就给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钻了极大的法律空子,也给原身份证持有人、他人和社会留下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和纠纷,严重破坏到生产、生活、金融、治安等社会秩序。
尽管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曾明确“身份证丢失无须挂失,被冒用不担责”,但并没有刹住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之势,也没有减少被冒用者的现实麻烦和安全恐慌。毕竟,银行、民政、电信等部门没有实质审查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进行形式审查,不能对之苛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