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是300元/月,如按照规章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据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的规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举措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薪资总额。,市人社局提醒,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薪资: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章,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举措,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薪资。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举措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