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委托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协议

2024-06-26 来源:步旅网

委托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有意收购_________行业的(股权、资产、专利权),并就该收购信息指定甲方为信息发布渠道向外发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仅限于乙方提供的收购信息,通过_________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甲乙双方就发布方式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约定的方式发布。


第三条 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方发布收购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决定;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转让登记表》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情况需要,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_________项所规定的方式发布(已有明确目标的不需发布):

(一)完全的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不公布且仅限于不公布本协议项下拟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所在企业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不完全公开发布。


第七条 乙方要求按前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不完全公开发布的,应当另行出具书面文件,具体说明不公布事项的范围及甲方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


第八条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甲方均认为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但乙方按前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负责接受拟出让方的出让申请,解答拟出让方的询问。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拟出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结果及拟出让方情况,并做为投资顾问,积极参与项目考察、研究、策划、谈判、方案设计和合同拟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拟出让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拟出让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股权资产专利权)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拟出让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在乙方与拟出让方进行协商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十日内,乙方需按实际交易额的5%作为中介佣金支付给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必要时甲方有权通过网上公开催款形式进行索取。对于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名誉影响,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甲方有权不予交易。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