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什么许可
2024-08-27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一、申请开业登记
1、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递交个体工商业的书面申请。具体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从业人员的身份和经营目的、经营范围、方式等。同时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字号名称(即店名)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场所(店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申请时应提交的证件有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2、受理 就是登记机关接受开办店面的申请
3、审查 就是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核准 就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5、发照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与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办理税务登记
1、提交有关开户证明必须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和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填写开户申请
3、预留印鉴就是将来盖什么章才能拿到钱。
4、银行编发帐户
5、确定帐户的使用方法支票或存折
6、交存开户款项交一定的资金到自己的帐上
7、领购业务凭证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
三、办理卫生许可证
在工商领取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后,首先要到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由卫生监督所派人到店进行考察指导。经营者要提供旅店的平面布局示意图,供卫生监督人员审查修改。
四、其他手续
除了以上手续外,还要办理环保审批、消防审批等手续。这些手续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漏办而受到行政处罚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