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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2024-08-27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20年 11月 9日作出浙土字(330122)D [2020]-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横村镇TS2020-1号项目,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横村镇城东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8004公顷(计27.006亩),其中耕地0.6981公顷、园地0.1099公顷、林地0.3534公顷、建设用地0.639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政函〔2020〕70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桐政发〔2016〕44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桐庐县县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标准》(桐政办〔2018〕72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公寓房安置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桐政办〔2017〕125号)等文件确定。
货币化安置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桐政办〔2017〕125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桐政办〔2015〕127号)等文件执行。
(迁建安置面积按照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22)D [2020]-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由桐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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